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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53号原告李××。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审判员  厉建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