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与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盛村。负责人:王观根,厂长。委托代理人:沈宏敏,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年,男,原告员工,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国镇宁新村。被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振兴路67号。法定代表人:骆宁峰,执行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诉被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于2009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77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天力化工厂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