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传文与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文,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80号原告:胡传文。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高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文与被告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文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