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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传文与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文,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80号原告:胡传文。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高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文与被告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文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