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刑初字第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戴良修、倪世权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良修,倪世权,刘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4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良修(绰号呆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2008年10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倪世权(绰号大倪),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2008年10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要柱(绰号灯灯),男,1986年元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2008年7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2008年10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元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要柱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立明、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刘要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倪世权、戴良修、刘要柱和沈某1、张某3等人酒后到怀远县城关镇新零点歌城唱歌,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等人与劳某、沈某2等人相遇,在被告人戴良修往二楼去时喊骂一声“胖子”,劳某误认为是骂自己的并回头看了一眼,双方发生口角,继尔,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葛某(在逃)等人上前殴打劳某,将劳某打伤。怀远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接警后派干警出警赶到现场,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刘要柱等人上前撕打并指着民警刘某1辱骂。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围观群众很多,并造成交通堵塞,致使车辆无法通行。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劳某的额部和眼部损伤均为轻微伤。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倪世权赔偿被害人刘某1和杨某经济损失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刘要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中医院病历、收条,证人沈某1、张某1、杨某、孙某、陈某、方某、沈某2、陆某、刘某2的证言,被害人劳某、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随意殴打他人,破环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要柱与同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刘要柱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告人倪世权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三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良修、倪世权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刘要柱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良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倪世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刘要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良修的刑期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被告人倪世权的刑期自2008年10月8日起2009年8月7日止;被告人刘要柱的刑期自2009年元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沈洪金审判员 张启侠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