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徐××。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