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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门窗有限公司与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门窗有限公司,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嘉兴市××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斯××。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人民大道时代广场××楼。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