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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池云沛与杨小林、王香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云沛,杨小林,王香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第155号原告:池云沛,194711150054,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小区*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袁伦礼,台州市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林,19600831051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桥亭街******号。被告:王香华,96304050522,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桥亭街******号。原告池云沛为与被告杨小林、王香华债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池云沛的委托代理人袁伦礼,被告王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池云沛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7年,二被告在黄岩亚太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业务,并和原告建立良好的私人友谊。由于二被告拖欠黄岩亚太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货款无法清偿,原告出于朋友情谊,代为二被告归还欠款。事后二被告答应分期归还欠款。至2007年3月1日止,二被告尚欠原告45000元,二被告作出还款计划:约定在三年内全部给原告付清欠款,每年底付15000元。2007年12月,二被告仅归还1000元,后一直未归还欠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4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香华答辩称:欠款44000元是实,愿意分期归还,利息要求原告放弃。原告池云沛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二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欠原告44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小林、王香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杨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香华对欠款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池云沛因为被告王香华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付了担保借款。2007年3月1日,被告杨小林、王香华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欠池云沛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分三年付清,时间从07年至09年年底付清,每年年底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三年全部付清。后二被告未按约归还。庭审中原告愿意放弃利息3600元。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代付的担保款,有还款计划为凭,事实清楚。原、被告对欠款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及时归还。现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愿意放弃利息360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杨小林、王香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池云沛欠款人民币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杨小林、王香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宁溪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述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判员 林    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