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强向阳与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向阳,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强向阳。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乐居场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向阳与被告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