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小娜与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娜,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小娜。委托代理人黄龙辉。委托代理人张苗苗。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娜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小娜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小娜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