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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小娜与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娜,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小娜。委托代理人黄龙辉。委托代理人张苗苗。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娜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小娜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小娜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