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启华与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华,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启华,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吕俊(系原告兄弟),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湖清垫。法定代表人:周炳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华诉被告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华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启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