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6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北××线××旁。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