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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天盟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天盟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方丁路。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法定代表人:张春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盟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895元,由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