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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