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234号房产大厦910室。法定代表人孙新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东。委托代理人侯芳,被申请人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5号院2-2-4号。法定代表人车小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百姓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贾曼莉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