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张××、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张××,夏××,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许××。被告:张××。被告:夏××。被告: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张××、夏××、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许××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