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张××、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张××,夏××,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许××。被告:张××。被告:夏××。被告: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张××、夏××、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许××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