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穆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穆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法定代表人李维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艺,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穆鑫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