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甲与詹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詹乙,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49号原告:詹甲。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詹乙。被告:陈××。原告詹甲与被告詹乙、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永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詹乙、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甲诉称:被告詹乙、被告陈××系夫妻,与原告素有买卖珍珠项链业务往来,至2007年12月20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5,230元。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即时清偿。被告詹乙、被告陈××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现在没有偿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詹乙、被告陈××承认原告詹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乙、被告陈××应支付原告詹甲货款人民币65,23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元(经批准予以缓交),依法减半收取715.50元,由被告詹乙、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