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又名李丹,假名冯春莉,无业。2008年8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晓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巍、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晓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龙(已判刑)、谢鹏(已判刑)、胡国庆、王鹏、李栋(均在逃)驾驶黑色陕C×××××丰田越野车,窜至本市建国路梦飞网吧,将被害人张某劫持至本市东关南街古迹岭小区付32号楼601室(张龙等人暂住处),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至2008年2月19日22时许。拘禁期间,在被告人李某指使下,张龙、谢鹏等殴打被害人。2月19日晚22时许,被害人张某趁机逃离时摔倒致左足跟粉碎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和陈述笔录、抓获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使用陕C×××××号车非法拘禁他人犯罪,对该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二、没收陕C866**号车,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姚 欣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