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有限公司与浙江××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有限公司,浙江××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浙江××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磐石镇××村。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00元,减半收取7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50元,由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