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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庆、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徐庆,王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城东开发区枫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委托代理人桂兆鸿。(特别授权)被告徐庆,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塘岸村委塘岸上54号。被告王兰英,州市新北区三井乡塘岸村委塘岸上54号。本院在审理原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