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金男勇与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男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忠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江峰。上诉人金男勇因返还保险金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男勇于2009年2月4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男勇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男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金男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