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1号原告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楼。负责人,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被告陈××。原告绍兴飞达电脑培训中心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诉称,200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在同年8月6日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现在原告以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即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起诉,故原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城飞××电脑培训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