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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敏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展村村委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73号权利人冯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展村村委会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宇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