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小利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一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81号权利人刘小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一组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约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小 三执行员 胡 千 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