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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66-2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昌××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昌××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铭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