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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号原告: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华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