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范某。原告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