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小山与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陈小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竹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英。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裘兆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慧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汉军。上诉人新昌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