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世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刑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强。2008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世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8年7月间,被告人刘世强多次携带螺丝刀窜至本市南湖风景区红菱阁东侧英雄园北侧的小路上,采用拆卸螺丝的手段,盗窃景观灯共计18只,价值34506元。2.2008年7月间,被告人刘世强先后三次携带螺丝刀窜至本市南湖区城南公园南侧河边树林内,采用拆卸螺丝的手段,盗窃景观灯共计12只,价值23004元。3.200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世强携带螺丝刀窜至本市南湖大桥下共济园内,采用拆卸螺丝的手段,盗窃景观灯共计4只,价值7668元。案发后,扣押被窃的景观灯4只,已发还被害单位。原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世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世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赃物价值过高,请求本院重新委托估价,并据之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世强实施盗窃的事实,有被害单位嘉兴市辉煌灯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孔林根的陈述、被害单位杭州园林公司吴金法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上诉人刘世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亦有供述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窃得财物价值651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刘世强提出对赃物进行重新估价的意见,经查,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价格鉴定的程序合法,所得鉴定结论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杨杰审 判 员 陈启清代理审判员 沈宏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铭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