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卫民、李卫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李卫民,李卫国,胡建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内。法定代表人:鲍×。委托代理人:秦××。第一被告:李卫民,住桐乡市大麻镇海华村六房里42号。第二被告:李卫国,住桐乡市大麻镇百富村胡家湾12号。第三被告:胡建芬,住桐乡市大麻镇百富村胡家湾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民、李卫国、胡建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李卫国已付清原告欠款,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