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成都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四段10号普生大厦B座5楼。法定代表人冯春天,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锦阳商厦18楼。法定代表人唐卓韧,公司董事长。被告白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白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