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兴××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兴××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5-1号原告:兴××集团有限公司9)。住所地:绍兴县××××村沙田。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薛××。被告:绍兴县××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061888)。住所地:绍兴县××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381元,由原告绍兴县××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