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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13号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何××。被告宜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3元,依法减半收取1271.50元,由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