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夏××与被告陈××、叶××、倪××民间借贷纠与陈××、叶××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夏××与被告陈××、叶××、倪××民间借贷纠,陈××,叶××,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7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被告:叶××。被告:倪××。原告夏××与被告陈××、叶××、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胜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夏××人民币拾万元正。被告陈××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指印,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叶××、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指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诉请判决被告陈××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叶××、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叶××、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被告叶××、倪××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陈××、叶××、倪××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待证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待证被告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叶××、倪××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副本已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给三被告,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叶××、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叶××、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向原告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被告叶××、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陈××已支付利息至2008年11月20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向原告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属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将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倪××作为债务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被告叶××、倪××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减少对被告的起诉标的额,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且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同意给予被告陈××七十日的还款时间,本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认。被告叶××、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叶××、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陈××、叶××、倪××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胜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