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益卫与浙江中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号原告:张益卫,农民,住温岭市滨海镇新湾村272号。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六敖镇刘塘墩村。法定代表人:廖建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卫与被告浙江中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船台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登 峰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