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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施东红与施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东红,施昆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施东红,经商,乌市稠城镇车站路6号。被告施昆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镇江东小区23幢3号楼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东红诉被告施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东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施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施昆山经营的位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的47974号商位,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