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志苗、俞土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俞志苗,俞土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华荣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志苗,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次坞村***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徐庄村后徐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土凤,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徐庄村后徐组**号。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08)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志苗、俞土凤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志苗、俞土凤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