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唐某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