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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于××。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金手指足浴店内的彩电、空调、沙发等财产;冻结被告在第三人郑晓云处的到期债权(金手指足浴店租赁房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应返还房屋租金),保全价值人民币705元。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金手指足浴店内的彩电、空调、沙发等财产;冻结被告在第三人郑晓云处的到期债权(金手指足浴店租赁房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应返还房屋租金),保全价值人民币7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