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于××。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金手指足浴店内的彩电、空调、沙发等财产;冻结被告在第三人郑晓云处的到期债权(金手指足浴店租赁房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应返还房屋租金),保全价值人民币705元。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金手指足浴店内的彩电、空调、沙发等财产;冻结被告在第三人郑晓云处的到期债权(金手指足浴店租赁房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号应返还房屋租金),保全价值人民币7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