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5号原告: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2062532),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