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富(夫)张与罗进(金)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富(夫)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金)张。上诉人罗富张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富张于2009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富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富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罗富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