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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富(夫)张与罗进(金)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富(夫)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金)张。上诉人罗富张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富张于2009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富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富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罗富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