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6号原告:金××。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