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俊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605号罪犯李俊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了(2008)甬海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0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俊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俊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