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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东湖彩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东湖彩钢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昆山市东湖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法定代表人:沈建忠。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柳园路。法定代表人:林国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川江、洪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昆山市东湖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东湖彩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未交纳。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