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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民二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建梅与张林忠、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忠,刘建梅,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民二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忠,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回族,西安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分会会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梅。原审被告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9号。法定代表人叶志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简况同上。原审被告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87号。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简况同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2号金融大厦12层。负责人张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龙,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林忠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忠以与被上诉人刘建梅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林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林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为157元,由上诉人张林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