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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织造厂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织造厂,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89号原告:诸暨市××织造厂,住所地:诸暨市××城东管理区××下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孟×。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镇××玉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织造厂与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织造厂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织造厂以双方当事人需自行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5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诸暨市××织造厂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