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红。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初。原审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飞虹。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达公司)诉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四川分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电信四川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307-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电信四川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电信四川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该院。荣信达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播放页面标有“九州”字样,其域名为“bbvod.net”。因“九州”标识和“bbvod.net”域名均系成功公司所有,故从荣信达公司证据的表面形式看,成功公司与本案纠纷的处理具有关联,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系多被告案件,该院作为成功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电信四川分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电信四川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电信四川分公司负担。电信四川分公司上诉称:第一,涉案网站四川互联星空(http://sc.vnet.cn)系电信四川分公司开办和经营的网站,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四川省成都市内的电信宽带用户,其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正是由于该网站的区域性,荣信达公司选择在四川省成都市进行公证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为了便于查清案情,充分了解涉案网站四川互联星空(http://sc.vnet.cn)的区域性特征及使用情况,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成功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荣信达公司主张成功公司侵权而选择原审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涉案网站四川互联星空(http://sc.vnet.cn)由申请人经营,并非与成功公司共同经营;根据荣信达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九州梦网”(bbvod.net)网页介绍,成功公司经营的是“九州梦网”(bbvod.net)与涉案网站(http://sc.zlvod.cn)九州频道的冠名、网址均有不同。因此,成功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成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亦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荣信达公司以电信集团公司为原审第一被告、电信四川分公司为原审第二被告、成功公司为原审第三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审第一、第二被告经营的网站四川互联星空(网址:http://sc.vnet.cn)的“九州”频道(网址:http://vod.sc.vnet.cn/)向公众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网站的“九州”频道(网址:http://vod.sc.vnet.cn/)由原审第一、二、三被告共同经营。荣信达公司拥有涉案电影作品《恋爱中的宝贝》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荣信达公司从未许可三原审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三原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荣信达公司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荣信达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原审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荣信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3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荣信达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200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0104号公证书记载,原审第一、二被告在其经营网站四川互联星空(网址:http://sc.vnet.cn)的“九州”频道(网址:http://vod.sc.vnet.cn/)向公众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九州”频道网页左上方标有“九州梦网-中国影音娱乐第一门户”字样,涉案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播放页面上亦标有“九州梦网”字样,而“九州梦网”标识和“bbvod.net”域名均系是成功公司经营所有。故从该初步证据的表面形式看,成功公司与本案纠纷的处理具有关联,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成功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电信四川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伍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