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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喜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玉环县喜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景钊,1981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员,住台州市路桥区三水泾小区4幢1单元202室。被告玉环县喜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济开发区陈屿新塘村。法定代表人蒋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喜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