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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屈晓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霞,屈晓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药材市场南区大厅2排10号药材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王淑霞丈夫。委托代理人王鸿鳞,男,194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晓荣。委托代理人李军超,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淑霞因与被上诉人屈晓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淑霞于2009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淑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淑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王淑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张建社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