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曰清与林秀莲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清,林秀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曰清,陀区东港街道海珠路234号华昌公寓7幢4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莲,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路88号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曰清诉被告林秀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曰清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林秀莲名下的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88号305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曰清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秀莲名下的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88号30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